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流程介紹】

先前技術檢索 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是採用「專利先申請制度」,亦即同一發明以先申請者為贏,若較早取得專利申請日,就有機會優先取得專利權。雖然2013年以前,美國採用「先發明主義」,亦即,只要有保留發明記錄(例如研發記錄簿)並證明所擁有的發明日期較早,就有機會以較晚的專利申請日取得專利權。但是,2013年美國專利法修改後,美國已與各國一樣採用先申請主義,以專利申請日為準。在公司產品研發初期,進行先前技術專利檢索很重要,因為全球專利公開資料庫涵蓋90%技術資料,透過專利檢索,可以提早發現是否有其他公司投入相同技術的研發,或者,該項技術已被他人取得專利權,是否有迴避設計的需求。

專利申請評估 確認沒有先前專利後,可以根據產品的未來銷售區域,例如是國內市場或美國、日本、歐洲市場,評估要在哪幾個國家進行專利申請。由於專利採「屬地主義」,在單一國家申請的專利只能在該國家內有效,加上各國專利申請費及服務費用有很大的差異,特別是歐洲和日本專利申請成本高昂,在專利申請之初,應該就各國市場進行評估,並擬好專利佈局的計畫,以利於為公司產品取得最佳的專利保護。

專利說明書製作 尋找一位有經驗的專利師可以提供最大專利保護範圍的專利說明書。專利說明書是向各國政府機關申請專利時的必要文件,格式內容有相關法令予以規定,文字用語兼具法律與技術雙重意涵,因此專利說明書的寫作者需要經過專業的訓練。一份好的專利說明書除了能完整保護發明的內容,還必須通過專利專責機關的審查,並且在專利獲准之後若面臨競爭對手的挑戰,也必須能在法庭上經得起放大檢視,像盾牌一樣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不受影響。

專利審查 正式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專利申請文件之後,將由專利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審查步驟包括形式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發明/創作內容是否符合專利法上規定的專利要件,若不合規定,審查委員將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接獲審查通知意見函後,需仔細地分析審查意見通知函的內容,並在官方期限內提出修正或申復意見,以爭取專利獲准機會。

專利核准與領證 經由專利審查委員審查、確認申請案符合專利要件之後,會發出專利核准通知給專利申請人。繳納專利領證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即獲准公告取得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自專利公告日起算至專利申請日加20年為止。新型專利權期限為 10年。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

專利維護 專利領證後每年需繳納專利年費,每年費用略微不同,專利權愈久維護費用愈高。


專利小百科

發明專利審查第三方意見書

Q: 何謂第三方意見書?

所謂發明專利審查第三方意見書是指在專利申請案進入審查階段後,任何人(除了專利申請人以外)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交該專利申請案是否可以核准的相關意見,包括早於專利申請日之先前專利申請案、國內外已公開技術資訊或商品展覽資訊等,協助專利審查人員進行專利申請案的可專利性審查,做出更合乎社會大眾利益之審查結果。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

Q: 何謂加速審查?

所謂發明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方案是指符合以下四種事由之一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加速審查的請求,及早取得專利。

  1.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2.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3.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或

  4. 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

專利18個月早期公開

Q: 專利申請後一定會被公開嗎? 延後公開可以嗎?

所謂「專利公開制度」乃是為了使社會大眾可以透過專利公開資訊,了解些技術已有人進行研發並申請專利,避免相同主題有人重複投入研發、造成資源浪費;此外,專利公開可使技術資訊易於取得,促進社會進步,產業升級。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日後18個月,專利申請案的內容將會予以公開,並且只能請求提早公開,不能延後公開。若是專利提出申請後,反悔想要撤回申請案,則必須要專利申請日後15個月內申請撤回,否則即使沒有請求實質審查,專利申請案仍會在18個月後公開。

先使用權

Q: 沒有想要申請專利,卻被別人搶先申請專利,日後還能繼續生產同一產品嗎?

專利法第59條規定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情形,其中包括「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此稱為先使用權。善意的先使用人在原本的事業裡使用自身研發出來的技術,沒有去申請專利,但是此技術並非由專利權人而來,而是巧合地研發出同一技術,因此專利法明文規定此種情況並不侵害他人的專利權。若專利權人主張權利時,善意的先使用人可以證明自己在該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有使用的事實,以作為不侵權抗辯的理由。為了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建議可以保留所製造的產品或研發紀錄簿。

專利權耗盡

Q: 所購買的商品是有專利的,再去市場上銷售會侵害專利權嗎?

所謂「專利權耗盡」係指專利商品經過第一次銷售後,專利權人已得該專利權所帶來的利益,為衡平消費者的權益,專利權人不能再對該專利商品主張專利權。因此,購買專利商品的人不論是使用該專利商品、拆解/重新組裝該專利商品或再次將該專利商品放到市場上銷售,都不會侵害專利權。

職務上的發明

Q: 受委託完成的設計,卻沒有和對方簽約,專利是誰的呢?

專利法上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又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若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創作人或設計人。因此,在未受雇的請況下,以接受委託的方式完成設計,若沒有和委託廠商以契約約定,那麼設計者本身仍擁有該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

優先權

Q: 事務所詢問「要不要主張優先權」,是什麼意思呢?

所謂優先權(註: 此處指國際優先權)的意思是完成本國專利申請後,要向外國申請專利時,由於專利說明書需要翻譯成外文,因此通常在準備好申請文件向外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時,距本國專利申請日已有一段時間。為避免這段時間被人捷足先登在該國申請了相同或類似內容的專利,影響申請人的權益,在本國取的專利申請日後,一年內再向WTO會員國提出專利申請時,可以本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案,主張原專利申請日為優先權日。有主張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案,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主。易言之,主張優先權可以享有如同和本國同一天送件申請一樣的優點。